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范文
根据锡政办发(2001)186号、市教委锡教委发(2000)77号和锡滨政办发(2002)30号、锡滨教(2003)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对象: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且现已购房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
2、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退休教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分配顺序、分配方法:
1、按退休教职工30%-40%、在职教职工60%-70%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补贴资金,分别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师按年龄顺序发放(2003年3月31日以后去世的优先,且按去世时间顺序排列。1998年11月30日—2003年3月31日去世的暂缓考虑,1998年11月30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虑。)
3、在职人员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按中小学分别排序(中小学分配比例以中小学申请人数比例为准),并逐年发放。具体打分方法为:
(1)职称:高级教师20分;中级教师15分;
初级教师10分;其他职员8分。
上列都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称为准。
(2)职务:校级正职5分;副职4分。
中层正职3分;副职2分。
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务为准。
(3)工龄:每年2分,本市工龄每实足一年为2分,外市单位工龄每实足一年为1分,以申请分配时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包括工作前大学学龄)。
(4)嘉奖:区级先进5分,市级先进10分,省级及以上先进15分。嘉奖为参加工作后获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最高嘉奖为准,不重复记分。
(5)夫妻两人的得分分别计算,独立享受住房货币分配,但当初享受(未达到标准)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职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领取,配偶已逝世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协商后,凭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由法定继承人代表领取。
5、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间”为准,但当年退休的教职工按在职教职工执行。
三、个人分配额度计算方法:
个人分配金额计算公式为(400元+工龄×7.2元)×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1、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高级教师(处级)110平方米;一级教师(科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在职教职工职称以2009年12月31前的职称为准,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的职称为准。
2、享受补贴的工龄年限计算到1992年(包括工作前大学年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方法:
1、由校长室代表、校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事秘书等组成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2、具体程序:
(1)工作小组确定当年分配总额度和相关工作日程,并公示。
(2)教职工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房产证或购买合同或付款凭证、及结婚证书等)。
(3)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递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分配资格,并公示。
(4)工作小组计算有资格的申请人员的排序积分及补贴额度并公示。
(5)工作小组确定当年补贴名单,并公示。
(6)向区教育局或街道送相关名单及数据审批。
(7)待区教育局或街道审批后确定最终分配名单和数额。
五、几点说明:
1、在职教职工必须有购房行为,且购房手续齐全,购房合同签字人和房产证为本人或配偶名字。
2、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只享受差额补贴。
3、工作未满25年的教职工,在享受购房补贴后,如果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退职的,需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偿还学校未满25年部分补贴的额度,公式为:(个人补贴总额/25)*(25年-个人工龄)。
4、申请分配教职工不得占用学校宿舍。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暂缓考虑。
6、受处分(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不予考虑,处分解除后再考虑。
7、本办法解释权归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小组。